台灣金聖慈善協會章程
台灣金聖慈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金聖慈善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八方結緣、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關懷弱勢貫注培力
二、打造台灣地方創生
三、推動民眾身心靈健康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含常務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7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